為了加強卷揚機械的管理,保證卷揚機械的正常運行和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1.本管理制度適用于橋式卷揚機、門式卷揚機、裝卸橋(塔)式卷揚機、門座式卷揚機、汽車卷揚機、輪胎卷揚機、履帶卷揚機、載貨升降機、卷揚機、電動葫蘆等。不適用于鐵路卷揚機、礦山井下提升設備、載人起重設備等。
2.企業應根據卷揚機械的種類、數量和復雜程度,在設備動力管理部門設立專職或兼職的工程技術人員負責卷揚機械的管理工作。
3.使用單位應建立必要的卷揚機械檢修維護、定期檢驗、操作、安全規程和交接班制度等規章制度。
4.必須對卷揚機械逐臺進行登記和建立設備檔案。檔案內容應包括產品合格證、質量證明書、圖紙等原始技術資料,以及運行記錄、歷次技術檢驗報告、大修理、改變原設計性能和重大事故記錄等。
5.各種不同規格型號的卷揚機械都要按GB6067-85《卷揚機械安全規程》的規定裝設相應的安全保護裝置,塔式卷揚機要加足配重。各種鋼絲繩的選擇、使用和報廢亦必須符合規程要求。
6.卷揚機械的工作地點要有足夠的照明和吊運通道,并應與附近的設備、建筑物和電氣線路等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
7.卷揚機械實行專責制,每臺卷揚機械都要由專人負責使用管理。
8.操作人員對所使用的卷揚機械必須做到"四懂三會"(懂性能、懂結構、懂原理、懂用途、會使用、會維護保養、會排除故障)。并進行專門培訓,經完全部門考試取得合格證后方能操作。
9.新購置卷揚機械時,必須選購取得制造許可證的專業制造廠生產的產品,安全保護裝置要齊全。并有完整的合格證。
10.使用單位對卷揚機械進行重大改造或改變原設計性能時,必須根據《卷揚機設計規范》拿出改造方案、設計圖紙、計算書和質量保證措施,并經廠主管部門和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批準,報當地勞動部門備案。
11.使用單位應定期對卷揚機械進行技術檢查和檢驗,檢查和檢驗的周期與內容按GB6067085《卷揚機械安全規程》的規定執行。
12.新安裝、經過大修理或改變原設計性能的卷揚機械,使用前必須進行靜載試驗和動載試驗等技術檢驗,經設備動力管理部門、安全部門和使用部門共同鑒定驗收合格,并經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使用。